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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8-01-08 09:05:4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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