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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8-01-08 09:05:4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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