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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8-01-08 09:05:4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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