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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2018-01-08 08:59:04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


  (二) 章程核准稿;


  (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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