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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2018-01-08 08:59:04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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