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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 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2018-01-08 08:54:5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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