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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 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2018-01-08 08:54:5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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