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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2018-01-06 09:19:5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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