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