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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018-01-06 09:16:4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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