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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018-01-06 09:16:4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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