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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2018-01-06 09:14:04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八条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九条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理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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