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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2018-01-06 09:14:04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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