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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2018-01-05 09:44:4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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