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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2018-01-05 09:33:3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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