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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8-01-04 09:27:1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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