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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18-01-04 09:20:4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章程;


  (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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