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18-01-04 09:16:4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1] [2] [3] [4] [5]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