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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01-04 09:13:24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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