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译语系统着手,首先观察到的当然是文本本身,我们假设这些文本是翻译,并对其进行研究。
认为某个目的语文本可能是翻译,或许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文本的外在呈现方式是一个原因,通过辨别它的文本一语言特征,看这些特征在我们讨论的文化中是否经常和翻译联系在一起;还可以是在此之前就知道,在另外一种语言/文化中,某一个文本的确存在,可以尝试当作特定目的语文本的翻译来源。在某些文化和历史时期当中,翻译文本并不一定呈现出上述的外在特征,因为在产品层面上,有些文化根本不区分目的语的原创作品和译入目的语的作品(翻译过程只有在确实存在翻译操作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这是人所共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后一种方法就尤其有效。面对这种情况,这种方法似乎会造成和前面介绍的发现程序相反的过程,但事实并非如此:只有当一个目的语文本已被确立为可能的翻译文本,DTS本身的研究工作才能开始,而从那一刻开始,研究还是遵循前面介绍的程序,在开始阶段就将原文文本置于一旁。
这样,无论一个文本出于何种原因被认为是翻译,在开始阶段,对假设的翻译进行研究总是从它们在目的语系统中的可接受性(类型和程度)这个角度出发,也即,就它们对控制目的语系统的规范的认同程度进行研究。
然而,即使在如此肤浅的观察之下,也可以说翻译描述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就材料而言(也就是从文本一语言现象本身的角度出发),被视为翻译的文本和被视为目的语原创作品的文本是一致的;或是从表层的再现方式看来,两者看上去是不同的。特别是当这种不同表现出某种规律性的时候,这种情形是真实的。至少可以试着这么认为,这些规律性的不同之处是由于翻译文本是某种特征明显的分支系统的一员,由成套的规范所控制。无疑,在研究的后期阶段,是可以对有些不同之处进行解释的,它们可以看作是译作与对应原文文本之间形式关系的具体实现方式。在伪翻译和重构的伪原文之间,我们同样可以寻得这种关系。
这也说明,翻译研究,以及作为翻译研究分支的DTS研究,不仅仅是原文和译文的比较或对比分析。甚至很清楚,这种类型的比较研究在DTS的范畴内并不名正言顺(和对比语言学等学科相反),除非研究是从目的语系统的固有立场出发,建立在将目的语文本及其组成部分视为翻译现象的基础之上;因为正是这种认同方式预先假设了翻译关系和翻译对等的存在,这样,就必须通过对比将它们提取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