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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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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形式库和发现过程的确立
2022-12-20 09:23:57    etogether.net    网络    


当然,上述功能一关系概念都有各自的语言再现形式,正因如此,我们理论中的各种功能关系才能彼此区分开来。因此,表层的语言再现在研究中也不应被忽略。它们应该有恰当的定位,也就是说,它们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实施者”(functor),但特定的功能并不靠它们而存在:同样的一种功能可能有数目不一的表达方式(表面上各不相同),正由于这个原因,它们功能对等,因此,从该理论的观点看来,它们都具有同等的意义。并且,只有考虑到最基本、最普遍的功能,才有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在一排同等的“功能实施者”中,为何选中某个“实施者”进行翻译。这样,即使是表层的再现也比单纯的描述占先,因为描述性的解释只能建立在基本的功能之上,而功能又必须从语言表达中提取。


我们可以建议,首先选取那些从目的语文化的内在视角看来是“翻译”的目的语文本,但不涉及它们对应的原文文本,或者,不考虑那些原文文本是否存在,只研究它们作为目的语文本或译入该语言的翻译作品在“归宿”系统中的接受情况。第二步是描述这些文本,通过这些文本的组成元素所构成的翻译现象,研究这些文本以及它们在原系统或原文中的对应者,将其作为解决翻译问题的方法,在比较分析当中对其进行确认;然后,辨认和描述(单向的,不可改变方向的)从每一对研究对象中获取的关系;最后着手将这些关系应用到整体的翻译概念当中——通过思考翻译对等的功能一关系概念。正是最后两个概念构成了DTS的系统研究在解释现象以后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在建立翻译对等的指导规范和翻译基础概念的进程中,没有什么是可以离开这些概念而得到圆满的解释的,但是概念本身并非是在执行整套发现程序之前就可以事先操控和确立的,尽管在假设的顺序当中,本质正确的直观感觉可能会出现得更早。


只有到了这一步,翻译本质概念被确定后,才有可能重构翻译过程所涉及的考虑和决定过程,以及翻译者实际接受的制约。在进行这种重构的时候,要面对目的语和源语文本及系统中各种相互争斗的模式和规范,正是它们确立了所谓“问题”和“解决方式”及其之间存在的关系(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翻译关系”),而且,它们还最终确立了(处于和对应的各个问题的关系之中的)“问题解决方式”在文本一语言实体中的表面实现,也即是那些作为“翻译现象”的“翻译”中最初辨别出来的实体。DTS中的证明程序就和发现程序正好形成完全相反的镜像。


让我们更仔细地考察发现程序的主要步骤以及上面用黑体标出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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