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本条约自1983年4月1日起,在伦敦市场全面实行。各基本条约的补充范围如下所记:保险条件中的(A)、(B)、(C)险为基本条款。
•(A)险条件:与1963年I.C.C All Risks条件相对应的补充内容,承担一切基本风险。
•(B)险条件:与1963年I.C.C W.A.条件相对应的补充内容,其担保风险包括火灾、爆炸、触瞧、沉船、车船翻倒、车船冲撞、地謨、火山爆发、雷击、海水、湖水或河水倒灌等。
•(C)条件:与1963年丨.C.C F.P.A条件相对应的补充内容,其担保风险包括火灾、爆炸、触礁、沉船、车船翻倒、车船冲掩等。
各基本条款的补充内容具体如下:
O:担保 X:不担保。
说明:
[1]「新協会貨物約款」对应的汉语是“协会货物条款”。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的现行规定于1982年1 月1日修订公布,共有6种险别,它们是:①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② 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③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④协会战争险条款(IWCC);⑤协会罢工险条款(ISCC);⑥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以上六种险别中,A险相当与我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B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渍险,C险相当干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B险和C险都采用明列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別,不能单独投保,其它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因此,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种进行投保。
[2] 伦敦保险业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writers)于1963年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也叫旧协会货物条款。包括A/R、WA、FPA三个基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