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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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标题 页码
1. 债券的发行与公告
2. 稳定发行
3. 经理人协议
4. 挂牌上市
5. 陈述与保证
6. 发行人承诺
7. 先决条件
8. 交割结算
9. 佣金与折让
10. 费用
11. 终止协议
12. 陈述与义务的延续
13. 通讯联系
14.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附录
本协议于1997年6月23日在以下机构之间签定:
(1)x x x x银行(发行人)
(2)大和债券(香港)有限公司(人和),
中银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和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合称共同主干事)
(3)贝尔•斯特恩斯业洲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
三和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瑞士银行公司和
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合称副主干事)
(4)荷兰阿鹿银行
布鲁塞尔朗贝银行
巴黎巴银行
巴克莱有限公司
德国商业银行
富士国际(香港)财务有限公司
髙盛(亚洲)
长期信贷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和
东京三菱国际(香港)有暇公司 (合称副干事,连同共同主干事和副主干事,统称干事)
发行人和干事愿意就发行2004年到期贰亿美元浮动利率债券(债券)达成的协议记载下来,凡上下文这样认可的债券应当包括将要交割的临时性全球债票(临时性全球债票)和永久性全球债票(永久性全球债票),临时性全球债票之权益可以同其转换。正式债券将采用不记名形式,其面额分为1000美元,1万美元,10万美元和25万美元4种,均附带有息票。
1.债券的发行与公告
1.1 发行协议 发行人同意于1997年6月21日或任何不迟于1997年7月11日,即发行人和三和代表干事可能同意的曰期(交割曰),向干事或他们可能指定的人发行债券,该债券将按其本金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五的价格(发行价格)发行,但可以按第9条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