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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同管辖法条款的翻译及起草
2017-07-06 09:04:15    etogether.net    网络    


如果系履行地主义国家而不选择该国法律为准据法,则该准据法条款的制定显得并无意义。
其次,若系主观主义国家,尽管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准据法,但若当事人因考虑到外国法査明的困难而予以放弃,则准据法条款亦将失去意义。
反之,若合同相对方固执己见,一定要采用其本国法为准据法时,根据当事人的不同管辖选择,其选择的准据法可能无效。
(五)翻译起草技巧
1.在选择准据法时,要尤其注重错词。
比如在合同中使用这样的短句:
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P. R. C...其缺陷就在于法院可能认定只有合同的成立受该选定法律的管辖,为慎重起见,可在句首进行限定,加上“The formation, validity, construction and performance of”。亦即明确合同的成立及履行是否适用选定的准据法。
2. 在起草准据法条款时,还应当注意不要使用不同的准据法。例如指定合同的某个条款适用A国法,而其他条款又适用B国法。目前主流学说主张不承认对不可分的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因此,在同一合同中,除某项特别独立的条款(如仲裁条款)外,应避免使用不同的准据法。    
3. 对冲突规范的排除。当事人选定准据法的目的是希望尽量适用对己方有利或者为己方所熟知的法律,绝不希望看到冲突规范将选定的准据法指向其他法律,因而准据法中的冲突规范必须予以排除。
4. 依国际惯例,程序法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因此准据法条款中亦可直接指定适用某国的实体法,而排除程序法的适用。
5. 在英美法中,时效经过并不导致债权的消灭,但大陆法系国家则正好相反。 因此,合同中有关时效的法律问题仍然是适用法院地法,而非选定的准据法(尽管两者有时会发生竞合)。这一点在合同起草时,起草者就应当胸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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