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文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可以通过四种不同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所以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合同中,都有关于争议解决(settlement of disputes)方面的内容。在实践中,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或邀请第三方居间进行调解解决(to resolve the disputes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 or a third party mediation) 。如通过调解或协商达不成协议,按照国际惯例,双方一般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选择司法诉讼。因为,采用仲裁解决争议比通过司法诉讼解决争议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例如:仲裁裁决可以在异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一国法院的判决在另一国是很难得到执行的;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选定,而审判人员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的,此外,仲裁是一审终审,不存在上诉和重复的问题,大大地节省了诉讼时间等。
双方发生争议选择仲裁解决的依据,就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订得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双方的争议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不应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看作是可有可无的内容或无关紧要的例行文字,而应考虑到,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争议,仲裁条款将起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一个合同的起草者,都应具备这样一种心理,即:起草合同时,就应想到日后可能发生纠纷,做到“有备无患”。
仲裁条款的起草,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规定,日后若发生纠纷,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明确这一内容的意义在于: 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例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between both parties. In case no settlement to disputes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the disputes shall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2. 明确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及所采用的仲裁程序。
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是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因为这涉及到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程序规则去解决双方的争议。在实践中,我们应力争在合同中规定当发生争议时,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submit the dispute to a Chinese arbitration body for arbitration),特别是在中国履行的合同。如果难以争取在中国仲裁,也可选择在第三国或在被诉一方(indictee)国家仲裁。例如:
【例2】
凡因执行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