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量使用大众词汇中比较陌生的法语词
由于英国曾经很长一段时间是受法国人统治的,故英文法律词汇中属法语词源的词汇数量也相当庞大,而且这些已经构成了基本的英文法律词汇。由于法语词汇形态和发音与英文词汇极其相似,故没有受过词源学方面专门训练的人士一般无法辨识这些词的来源。但又由于这类法语词法律意义上的词义比较专一,所以法律专业人员对这些词似乎情有独钟,使用得甚至比道地的英文法律词汇更为频繁。这些词主要有:
action, court, agreement, ovenant, appeal, crime, arrest, damage etc.
5.大量使用专业术语
法律专业术语(terms of art)概念上相当于科技术语,具有明确的、特定的法律上的含义。它们可以非常准确地表达复杂的法律概念,其他词汇无可替代,律师用之得心应手,就像他们的速记用词。这类词在法律英语中数量可观。略举如下:
defendant, demurrer, dry trust, fee simple, fee tail, agency, alias summons
以上这些可称之为术语词的法律用词,概念非常确切,词义明确,不会一词多义。如 proximate cause, negligence,以及 foreseeability,都只有专门的法律上的意义。这些词“词简意赅”,法律信息负载量很大:用一个非常简单的词汇能表达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因此它们为法律从业人员在交流上提供了一条快捷方式。在词源上,它们可以是拉丁词(如 res ipsa loquitur),也可以是法语词(如indictment),也可以是普普通通、道道地地的英语词 (如surrender),但数量上以法语词居多。
6.经常使用法律行话
术语可以是对内的,即对从事同一行业的人士,如律师对律师或法官对律师;但也可以是对外的,即对律师的客户和法律所服务的对象,即普通民众。行话(argot)则不然,它是完全对内的,即同行的语言,虽然有时并非是故意要将行外人士排斥在外。状辞、法律观点、法庭辩论词、谈判词,属于典型的行内法律文书。合同、给陪审团的法律指引、法庭通知,甚至包括对象为一般公众的法例、法律、法令,公司规章和章程,属于对外的法律文书。前者可以使用大量行话;后者一般只允许使用法律术语或专业术语。以下是常用的法律行话用语。
alleged, alter ego, argumentative, at issue, bail exonerated, Blackacre, four corners of the instrument, inferior court,
issue of fact, issue of law
在翻译这类短语时,译者需要确定其中哪一个词属于更常用的现代英语中的普通词,译者需要译的便是这个普通词。例如,在rest,residue and remainder这个三联词组中,最常用的普通词是 rest,因此需要翻译的就是这个普通词,其他两个词(residue和 remainder)可以在译文中予以忽略。尚若某个三联词组,在同一 法律文件中多次出现,每次需要翻译时只须拣选其中的同一个词。 如在上例中,当该词组在文内第一次出现时,译者拣选了rest 翻译,而第二次出现时,就不可以拣选任何其他两个词(residue或 remainder)来作不同的翻译。因为在法律翻译中需要尽可能保持上下文用词的一致性,以免引起读者对相同概念的不必要猜测。
7.经常使用正式程度较高的词汇
为了使法律文书具有严肃、庄重而又神秘的风格,除了使用上述各类非普通英语用词外,经常使用正式程度较高的词汇(formal words)实现这一风格的措施之一。这类词汇还包括许多委婉语(词)。例如,死去的人(the dead),在法律英语中会用the deceased 或 the decedent 。以下略举几例:
adjudge, adjudicate, arrested in flagrante delicto(代替 caught in the act) ,came on for hearing, approach the bench (代替 come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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