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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复》(陕价行函〔2005〕173号)精神,全省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对自愿接受测试的人员按照40元/人·次收取测试费(在校生减半,贫困生凭有效证明免收测试费)。
各测试站须在当地发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测试中心和各测试站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务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七、其他
第三十六条 应试人员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测试站的主管部门或省测试中心提出复核审请。
应试人再次申请测试,应与前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七条 应试人员违反测试纪律要求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测试站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调离工作岗位、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及构成犯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在测试后5年期限内,由持证人向原测试站提出补证申请,持原测试站出据的核实证明,到省测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超过5年的,不予补办。补证缴纳费用与申请测试的费用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2024年1月31日自行废止。本《办法》由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10年10月27日公布的《陕西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陕教语〔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