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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经所在单位允许,职业学校教师、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支持职业学校面向合作企业设置“产业教授”、“技术特派员”等创新型岗位或特设岗位。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具有专利资质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将行业企业实践经历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无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和员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
第三十七条支持职业学校配合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支持承揽海外大型工程的省内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适应企业“走出去”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大力支持、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