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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以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型或教育型企业,对进入产教融合型或教育型企业目录的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实行职教集团备案制度,支持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以专业为支撑的紧密型职教集团,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职教集团。
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和教育型企业在职教集团(联盟)、行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企业、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在自愿的前提下组建产教联盟、实体化运作。
第三十条鼓励校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经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实施学徒制的学校和企业,当地政府应当利用财政资金或职工培训经费按规定给予补助,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学徒培养。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有力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允许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学校,鼓励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
第三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和企业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控制总量的20%可面向企业聘用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