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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纳入生均公用经费。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针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开发保险产品。
第二十四条建立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成本补偿机制,实习实训期间,为实习实训学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实习实训基地和当地财政按规定分担。
第二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支持职业学校为开展企业培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变更业务范围。
允许职业学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开展有偿服务及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校办产业年度利润等收入可用于单位绩效工资发放。
允许职业学校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教师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第二十六条企业举办职业学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第二十七条支持国有企业与当地职业学校开展专业共建、师资培养、职工培训、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深度合作,规模以上企业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
支持建设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校和企业,对成效突出、示范作用强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并将其作为企业评优评先、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