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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将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学校设置、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支持校企合作开设产业发展急需的跨界复合型专业,支持合作成效明显的专业优先参与各类职业教育项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着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或一定奖励;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校企合作投入,通过专项支持、购买服务、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校企合作财税优惠政策。科学确定高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因接收学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投资捐赠职业教育,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加大实习实训基地等校企合作项目投资。
第二十二条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在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