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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职业学校和企业根据区域产业规划、学校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等,制定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
第九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合作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事项。
第十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建立合作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总结合作成效,创新合作形式,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
第三章 促进政策与措施
第十一条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提供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