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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职业学校应主动与合法经营、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技术、信息、课程、师资、培训、人力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积极为学校提供技术、信息、资本、知识、设施、设备、管理和人力等资源。
第七条职业学校和企业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完善课程体系、制定教学标准、开发教材和教学设备及辅助用品等;
(二)合作研制岗位规范、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等,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
(三)开展人员相互兼职、教师实践、员工培训、员工继续教育、学生实习实训、学生就业创业、职业能力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
(四)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行招生招工一体化,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校企双主体育人;
(五)通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协议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建职业学校,共建共管职教园区、产业学院、工程(技术)中心、传承创新平台、“双创”基地、实践基地等教学和科研机构;
(六)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
(七)合作开展技能竞赛、教学(带徒)比赛、优秀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联合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