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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传承工匠精神,培育齐鲁工匠,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宏观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等工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