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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学校与国(境)内外企业在本省内进行的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执行本办法外,亦应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