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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质量评价标准。分类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与特定职业领域特点相适应的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标准。专业学位论文应能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呈现。切实转变质量观念,建立更加注重实践应用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的质量评价标准。
六、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积极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促进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间人才交流与共享。鼓励导师以地方、企业需求为导向,蹲点地方,深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选派青年教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单位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指导能力。分类制定导师遴选标准,增强导师岗位意识,鼓励设立专业学位导师岗位,专门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鼓励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分类制订标准,突出服务地方和行业企业成效,为导师职业发展开辟专门通道。加强兼职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吸收行业企业高水平专家开展全方位合作,全面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协同创新,协同育人。
七、全面开展改革试点。加强省级统筹,组建省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论文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跨校联盟,在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开展校企、校地联合培养。设立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认定一批省级专业学位研究生特色课程、优秀案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评选。
各高校和培养单位应切实转变观念,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作为研究生教育的中心工作抓实抓好,根据自身优势特色选取一个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主动对接一个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开展协同育人改革试点并逐步推广。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定期对各单位改革试点成效开展评估,对于改革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在相关资源配置中予以优先考虑。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