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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校党委:
现将《浙江省高等学校人才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高等学校人才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推动高校党委落实党管人才主体责任,抓实高校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全省高校形成“大抓人才、大兴人才”的生动局面,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省属本科高校和省教育厅属高职院校。其他高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厅党委(以下简称“厅党委”)主要负责公办省属本科高校人才工作综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高校人才考评”),组织实施由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其他公办高校人才考评由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民办高校人才考评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归口管理的上级党组织负责。
第四条 高校人才考评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尊重差异、鼓励创新原则,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简便易行、务求实效等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