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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其他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达到毕业要求的,所在学校应准予其提前毕业。如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所在学校应准予其提前结业。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等原因退伍的,可以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考试考核和顶岗实习,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选择辅修专业,需由学生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在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成绩。
学生在校期间,选学“双证融通”专业,达到有关毕业要求,可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经补考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认定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班学生的毕业证书与同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同时验印、发放。
第四十六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学校颁发。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学生管理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证书编号的具体生成规则遵循教育部规定。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