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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年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2. 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开除学籍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的意见,当事人可要求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罚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生效后,即时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给予学生的处分自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最短不少于3个月),经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学校相关师生评议通过,学校可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学校决定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被消除处分记录的,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存入其学籍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应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职业技能)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职业技能、艺术修养和体质健康等。
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完整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水平,应发给相应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