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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填写实习鉴定表。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视情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折算顶岗实习的相应学分。
学生依法服兵役,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折算顶岗实习及有关课程的相应学分。服役期限与其顶岗实习时间相当。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地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处分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
学生在接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期间,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期满应当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予改正错误机会。对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而必须予以处分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恰当。
学生受到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