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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操行和学业两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
允许学校之间、不同专业之间、不同课程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相互认可。具体互认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实行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予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调整考查项目或准予免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经学校评估予以承认学习经历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
第二十九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网络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成绩评定前提出。
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生比赛并获得奖项的,可认定相应学分。具体学分认定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确定。
第三十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