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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符合行业从业年龄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责任进行约定。
学生休学须逐级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逐级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认定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如无法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仍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可视为自动退学:
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死亡、失踪的学生,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启动信息变更手续,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