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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在当期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学习未满一学期和休学期间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转学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证明材料,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省内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双方学校同意。跨设区市转学须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允许相互转学,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对个别品德行为出现重大偏差和有违法行为且不适合在中等职业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第十八条 学校可按专业大类招生,允许学生转选专业或专业方向及选择直接就业或继续升学。学校要遵循教育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开放有序的专业体系、多次专业选择机制、走班选课制度和严格的监督制度,明确学生换选专业或专业方向条件,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要求。
学生转选专业需由本人和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或考核合格后,转入相应专业相应年级或班级学习。
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转选专业或专业方向、以及因流生等因素形成学额空缺需补员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的课程可重修重考,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 学生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2. 学生依法服兵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