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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六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其中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新生录取名册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能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并同时将录取名单报对口培养高校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学习课程成绩;4.实习实训的有关材料;5.享受资助信息;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8.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9.现代学徒制学生应有企业学徒合同及相关学习信息。
学生学籍号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产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等)及时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按隶属关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异地合作办学的学生,以学生入学时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根据培养计划发生就读学校变更的,应通过学籍变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跨区域招收的学生以实际就读学校为注册地,按学校所在地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的中职学生学籍,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