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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各项信息完整准确、记载及时。
第五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此前已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