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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师配备
第四条 民办学校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足额配备教师,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入口关”,新录用教师要规范招聘录用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把思想政治和个人品德作为录用新教师的首要条件。
第六条 民办学校教师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并按规定参加资格注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招聘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民办高校要加强对新入职教师的培训,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在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在教学岗位上任教但未持有教师资格证的,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不能按时取得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七条 民办学校教师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教书育人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 民办学校教师要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修养,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新时代人民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要按照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违规补课,不利用工作便利谋求私利。
第四章 教师保障
第九条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各地政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各项待遇。
第十条 民办学校要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及奖金,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
第十一条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由民办学校承担。对为教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补助。但对于违反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学校,财政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