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教人〔2018〕3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为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8日
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稳定的高素质的现代化教师队伍,是浙江省民办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制定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依法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中任教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