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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包括党组织设置及组成人员情况等;
(二)举办信息。包括举办者、出资人、出资额情况;
(三)登记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全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许可证号等;
(四)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行政班子、监事会组成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内设机构,学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五)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规模、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结果等;
(六)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方式等;
(七)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民办学校中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数量和占比及任职任教时间情况;
(八)学校办学条件和年度财务状况;
(九)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捐赠的时间、来源、性质、数额、用途等;
(十)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鼓励民办中小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年度检查结论等;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
(三)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和年度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