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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1-15 14:40:1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六)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

(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 

第九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改正,没有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或由工商、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社会用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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