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5 14:54:3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陕西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十五条 民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性质和举办者的。

      (三)连续3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整改仍不达标的。

      (四)根据学校章程规定主动要求终止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六条 各市教育局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2009年12月14日印发的《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全文公开)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